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发布: 2009-8-25 21:32 | 作者: caolong | 来源: StmFans思蜕盟 OPELC 自由电子联盟
[i=s] 本帖最后由 caolong 于 2009-8-25 21:39 编辑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http://cn.creativecommons.org/
许可协议说明
您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您的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您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哪些特定的条件呢?您可以在此处看到所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简单的介绍。所有的许可协议都要求您以作者或者许可人的名义署名。
您可以将以下的选项进行组合、搭配,由此将构成我们的六套核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署名: 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例如:小红在她的摄影作品上使用了“署名”的授权条款,因为她希望在他人在使用她的图片时尊重自己的署名。小明在网上找到她的摄影作品并希望在自己网站的首页上进行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将简的图片放在他的网站上,只要清楚地指明小红是作者即可。
非商业性使用:您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例如:小明在他的网站上以包含“非商业性使用”要素的许可协议发表了他的摄影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打印使用小明的这幅照片。但是,如果没有小明的允许,小红不得出售这张打印的照片。
禁止演绎:您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例如:小红在自己的一首歌曲上使用包含“禁止演绎”要素的许可协议。小明想截取小红歌曲片段混合在他的作品中而产生出全新的歌曲。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小红的允许,小明将不能这么做(除非他的歌曲构成合理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例如:小明的网上照片采用了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小红是一位业余的抽象拼贴艺术家,她截取小明的照片并且将其使用到她的一件拼贴作品之中,在上述情况下,小刚必须按照小明作品所适用的许可协议的要求,在他的拼贴作品上适用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以同于小明所选的许可协议发表。
我们的范例页面上有更多的例子。请您注意,每种许可协议除了包含上述特别许可条款外,都包含了一套共同的基本权利和限制。
采用授权条款当您完成选择之后,您将会得到以下三种方式表述的的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文本
许可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 简称“CCPL” 或 “许可”) 条款为前提的。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
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1、定义
3、授予许可。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在此授予您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占并且在本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的许可,就本作品行使以下权利:
4、限制。第3条的授权须受以下条款的限制:
除非本许可的当事人相互以书面的方式做出相反约定,许可人按其现状提供本作品,对本作品不作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陈述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权利归属、可否商业性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未侵害他人权利、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不存在的担保。有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前述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您。
6、责任限制条款
除非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范围,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您因本许可或因使用本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负责,即使许可人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7、终止
除用于向公众表明本作品是依照知识共享组织公共许可(CCPL)授权许可以外,如未经知识共享组织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使用“知识共享”商标和其他相关商标及标识。任何被允许的使用都必须符合知识共享组织的现行商标使用准则.该准则已在其网站上发布或可应要求随时提供。
知识共享组织可通过http://creativecommons.org/联系到。
宗旨和历史
“保留部分权利”:构建合理的著作权层次对创造性控制的讨论往往会导致多种极端的发生。一个极端是一幅完全控制的景象——一个每一次使用作品都受到规制的世界,在这个世界所有权利都被保留或者说许多权利被保留是一种常态。另一个极端是无政府的混乱景象——一个创作者享受广泛自由,但权利易于被非法利用的世界。平衡,折衷和适度这些价值理念——曾经是同等重视创新和保护的著作权体系的推动力——已经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知识共享组织致力于恢复这些价值理念。我们使用私有权利去创造公共产品:允许将创造性作品自由用于某些用途。就像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那样,我们的目标是合作和共享思想,但是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是自愿和自由选择。我们致力于为创作者提供全世界最好的方式,在鼓励使用其作品时保护他们的作品——即宣布“保留部分权利”。
因此,知识共享组织现在和未来实施的项目,其唯一的目标就是:在默认的限制性规则日益增多的今天,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以供公众自由使用。受自由软件基金会GNU通用公共许可(GPL)的启发,知识共享组织发展了一类网络应用程序,帮助人们把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他们的著作权,而授权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与GNU通用公共许可不同,知识共享许可合同不是为软件设计的,而是针对其他种类的创作性作品创设的:比如网站、学术、音乐、电影、摄影、文学、教材,等等作品。我们希望能够增进和完善前人为多样化的创造性作品所创制的公共许可协议等已有成果。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增加在线创作素材的数量,而且希望能够使得社会大众能够更加廉价和容易接触到这些资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已经以机读的方式,发展了能够将创造性作品与公共领域或者许可状态相联系的元数据。我们希望这能够使得人们可以运用搜索程序或者其他在线应用程序去寻找,例如,在对摄影创作者署名后,即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或者无任何限制地复制、发行、出租或者节选使用的歌曲。我们希望机读许可提供的使用便利可以促进减少抑制创作性的一系列障碍。
知识共享组织历史在公共领域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知识共享组织成立于2001年。它的董事会由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专家James Boyle, Michael Carroll, 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 Lawrence Lessig,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教授Hal Abelson,曾经做过律师、纪录片制作人,后来成为网络法专家的Eric Saltzman,知名纪录片制片人Davis Guggenheim,著名日本企业家Joi Ito以及公共领域网络出版商Eric Eldred。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的同事与同学对项目的启动提供了大量的帮助。知识共享组织目前坐落在旧金山,其董事会负责监督领导着为数不多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在技术顾问委员会的建议下开展工作。
Creative Commons 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一、早期引进中国大陆引入Creative Commons (CC)协议(未本地化版本)的活动始于2003年。
2003年1月,在CNBlog.org网站上出现了介绍CC的文字。该网站开始采用CC协议并在博客群体中推广该协议。2003年8月,致力于科学文献开放获取的中文网站“奇迹文库”(qiji.cn)创始人季燕江通过“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 期刊接触到了CC 协议, 并开始与CC网站所提供的英文版许可协议建立了链接,采用CC协议,同时在其网站上翻译了CC协议中的普通文本(COMMON DEED)。
同年11月,CNBlog.org 与Creative Commons 国际(iCommons)合作推出Creative CommonsChina 项目,由CNBlog.org创始人毛向辉担任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当时的项目团队进行了1.0版CC 协议的翻译工作,1.0版CC协议草案将Creative Commons翻译为“创作共用”。同时,尚未本地化的CC协议版本(英文版本)在这一阶段为一批较早接触该协议的博客所采用。
二、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与中国大陆版CC协议2004年春天,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中心网络法诊所计划创始人、CC总部法律顾问DianeCabell的组织下,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张金飞与卜元石完成了更新版CC协议(2.0版)的文字翻译并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对中文版CC协议内容与表达进行了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王春燕应邀对该协议的翻译提供了意见。
2004年9月,受Creative Commons 国际(当时称为InternationalCommons,简称iCommons;现改称为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简称CCi)的委托,王春燕教授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首届MIT & CORE 开放课件国际会议,并在该会议上介绍了中国著作权制度及CC协议。
2005年1月,Creative Commons 国际(CCi)主任Christiane Henckel vonDonnersmarck任命王春燕教授担任Creative CommonsChina新的项目负责人。随后,王春燕所任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CCi正式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人大法学院成为CC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鉴于CC国际合作项目是以司法管辖区而不是以国家为基础设立的,CC本地项目的官方名称由原先的Creative Commons China正式变更为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也称为CC中国大陆项目)。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CC协议的翻译与本地化,以及与本地化协议相关的各项推广工作。
自2005年4月,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王春燕教授主持了2.0 版 CC协议的翻译与本地化工作,该项工作以由张金飞与卜元石完成的CC2.0版本中文草案为蓝本开始进行。时任项目助理的郑毅和辛省志对这项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陈洁和曹静等也给予了协助。
在2005年12月-2006年2月,2.0 版本CC协议草案开放网络公众讨论,网友们通过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GOOGLE论坛对协议名称、非商业使用条款的适用、URL等用语的翻译等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同时,2月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CC协议草案专家讨论会,数十位来自北京市各级法院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知识产权学者、律师、学生等参加了该讨论会。陈锦川、刘勇、张今、高思、赵晓力、李旭、金勇军、张勇凡、刘晓春等专家学者对CC协议中涉及的一些概念和制度如“合理使用”,以及一些用语和措辞的完善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的CC协议文本(2.5 版本)吸收了许多网络公众讨论和专家讨论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准确、充分地表达CC的开放性理念,同时更有利于在中国大陆推广、普及CC协议,经征询国内外众多人士如MIT王瑾教授的意见,Creative Commons 的正式中文译名确定为“知识共享”。
三、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2006年3月29日,经CCi批准的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正式发布。
在李宁公司的资助下,CC中国大陆项目组织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主办的中国大陆版CC系列协议发布会。来自各个领域的创作者、CC用户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文化部、信息产业部、中国开放教育协会以及各高校、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新闻单位等机构的人士一道庆祝此次发布会。来自CC总部、CC 国际以及哈佛大学、MIT 、互联网档案馆等相关机构的人士也前来参加该发布会。 CC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先生在发布会上作了题为“CC 协议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的主题演讲。时任CCi 主任的ChristianeHenckel von Donnersmarck女士在发布会上介绍了CC国际及其所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在各司法管辖区的发展。有关CC发布会的消息通过新华社、中国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国重要的媒体传递给了公众。
自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版CC协议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
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cn.creativecommons.org)同时正式上线。
四、国际顾问委员会的建立与项目团队的发展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以后,CC中国大陆项目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2006年5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成立。MIT的王瑾教授任顾问委员会主席,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境内外各个领域的代表。顾问委员会在项目的发展计划、资金筹集等问题上提供顾问意见。顾问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给予了项目重要的支持。
与此同时,项目团队也得到了发展,由2006年4月之前的3名成员(项目负责人王春燕、两位项目助理郑毅与辛省志) 发展为2008年初的由10名成员组成的团队。
五、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推广与发展自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以后,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在推进本地化版CC协议的认知与使用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为了向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地域推广中国大陆版CC协议,CC 中国大陆项目展开了一系列的推广活动。这些推广活动包括CC 沙龙、CC生日会、CC学术研讨会、CC摄影大赛等(详细内容可从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cn.creativecommons.org获得)。在项目推广工作中,我们与许多机构比如搜狐网、谋智网络、中国开放教育协会、中国教育在线、新摄影网,打工青年艺术团等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在推广过程中,项目团队同时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众多志愿者,尤其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徐悲鸿艺术学院的志愿者的支持。
除了各种推广活动,CC中国大陆项目还通过参与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不同领域的会议,向各个领域的听众介绍CC协议,解答疑问,扩大CC的社会影响。 自2004年秋天以来,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应邀在有关开放教育、科学数据共享、新媒体艺术、创意产业、国际音乐论坛、中文网志年会等会议上介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与CC协议等话题。
自2007年夏天开始,CC中国大陆项目获得了福特基金会的慷慨资助。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保证了CC中国大陆项目得以持续发展,并为上述各种推广活动的举行提供了可能。
两年来的推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社会各界对CC协议的认知以及CC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使用人群均有大幅度的提升。
法律概念
更多有关激发知识共享这个创意产生的基本概念: 公共领域,公共资源 ,开放内容, 知识产权保留地。
公共领域创造与发明仰赖前人在知识创作上的努力。站在巨人的肩上,借助进一步讨论、使用以及转换我们的同辈及前辈的理念和作品,我们站在了一代又一代巨人的肩膀上。数据交流预示着这种协同创作活动一次全新的爆炸式的发展。但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扩张也使得留在“公共领域”中的作品日渐减少。公共领域,这个不受法律束缚的创作物汇集的地方,借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Louis Brandeis的话来说,“像空气一样自由地供大家使用”。
直到 1976年,除非是创作物的作者在出版其创作物时加上著作权声明,否则创作物是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未附有著作权声明的创作物,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但是,随着1976年至1988年间法律的转变,作者在创作物完成时便自然而然地拥有了著作权。我们相信,如果人们有一个简单的机制可以供选择来将他们的作品置于公共领域给公众使用、或者让作者选择行使部分但非全部的法律权利,许多人就不会选择这种“默认的著作权”。知识共享组织的宗旨就在于创造出这样一个机制。
关于公共领域及其价值的背景资料
“耕耘公共领域“, 知识共享组织白皮书
Conference on the Public Domain, Duke Law School (collected conference papers).
“The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Edward Samuels, 41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137 (1993).
“The Public Domain in Genomics,” Rebecca A. Eisenberg (2000).
“Making the Public Domain Public,” Robert A. Baron (revised Apr. 28, 2000).
Project Gutenberg
Eldritch Press
Organizations that support the public domain
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
Public Knowledge
Union for the Public Domain
UNESCO,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news
“Other People’s Property,” Sarah Lai Stirland, Village Voice (Apr. 2002).
公共资源与公共领域相关的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就是公共资源,即未被划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是为公众所共有,且任何人皆无须取得特定的授权便能使用的资源。例如公共街道、公园、水道、外太空以及处于公共领域的创作物,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都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
“公共资源的悲剧”是大家熟知的一个概念,即认为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的消耗殆尽。但是有些资源,一旦被创造出来,是不会被耗尽的。借用Thomas Jefferson的话来说,“从我这里接受某一想法的人,他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不会对我的想法有任何减损;从我这里借火去点燃他的蜡烛的人,并不会因此而使我的火光减弱”。当更多的人使用同一想法时,并不会对这个想法造成任何减损。知识共享组织期望能耕耘出一块供公众使用的土壤,让人们不只是可以自由的去重复使用他人的想法,且不需要获得许可便可以自由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影像及音乐,因为作者已经将这样使用的许可授予每一个人了。
Backround on the value of the commons
“Public Assets, Private Profits,” David Bollier (2001).
“Reclaiming the Commons,” Yes! Magazine (Summer 2001).
“Reclaiming a Commons,” Lawrence Lessig (May 1999).
开放内容自由软件和开放原代码软件团体引发了我们对于有时被称为“开放内容”(opencontent)这件事的灵感。有些著作权人已经在他们的书籍、音乐及其他创作物上适用一系列许可协议,允许任何人在不需要经过特别许可或支付任何版税的情况下,就可以复制并对他的作品做其他利用。知识共享组织希望以这些先驱者的努力为基础,创设一系列的许可协议条款,通过多样化组合供大家选择使用,帮助大家授权其他人复制其作品或利用其作品作创造性的重复使用。
Background
“Open content,” Wikipedia Encyclopedia.
“Why Open Content Matters,” Bryan Pfaffenberger, Linux Journal (Apr. 11, 2001).
“Open Content,”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
Licenses
Design Science License
Free Art License
Free Music Public License
Open Content License
Open Music Licens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知识产权保留地我们通过以公共领域捐献协议和其它含有比较慷慨的条款的协议帮助大家提供给公众使用,建立了一块“知识产权保留地”(intellectualpropertyconservancies)。就像是土地信托或者自然保育,这个保留区将会有助于保护具有特殊公共价值的作品不受私人专属的所有权控制,并防止由于忽略或科技的变化而造成这些作品陈旧过时。我们鼓励人们将他们的作品捐给知识共享组织,使之受公共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之下,我们也会购买重要的作品以确保这些作品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其广为传布的可能性。我们终极的目标是发展成一个丰富的宝库,存储以多种媒介形式表现的高品质的作品,并提倡共享伦理、公共教育以及创造性的互动。
Backgroun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ervancies
“Public Access to Digital Material,” Brewster Kahle, Rick Prelinger, and Mary E. Jackson (Mar. 5,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ervancies,” David Bearman, D-Lib Magazine (Dec. 2000).
“May the Source Be With You,” Lawrence Lessig, Wired (Sept. 12, 2001).
The Software Conservancy
Creative Commons (创作共用)学习小组:http://www.douban.com/group/11963/
OpenHW, 中国首个 开放源码硬件 社区:http://www.openhw.org/
创作共用:http://www.creativecommons.cn/
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cchina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http://cn.creativecommons.org/
许可协议说明
您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您的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您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哪些特定的条件呢?您可以在此处看到所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简单的介绍。所有的许可协议都要求您以作者或者许可人的名义署名。
您可以将以下的选项进行组合、搭配,由此将构成我们的六套核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例如:小红在她的摄影作品上使用了“署名”的授权条款,因为她希望在他人在使用她的图片时尊重自己的署名。小明在网上找到她的摄影作品并希望在自己网站的首页上进行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将简的图片放在他的网站上,只要清楚地指明小红是作者即可。
例如:小明在他的网站上以包含“非商业性使用”要素的许可协议发表了他的摄影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打印使用小明的这幅照片。但是,如果没有小明的允许,小红不得出售这张打印的照片。
例如:小红在自己的一首歌曲上使用包含“禁止演绎”要素的许可协议。小明想截取小红歌曲片段混合在他的作品中而产生出全新的歌曲。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小红的允许,小明将不能这么做(除非他的歌曲构成合理使用)。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例如:小明的网上照片采用了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小红是一位业余的抽象拼贴艺术家,她截取小明的照片并且将其使用到她的一件拼贴作品之中,在上述情况下,小刚必须按照小明作品所适用的许可协议的要求,在他的拼贴作品上适用包含“非商业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以同于小明所选的许可协议发表。
我们的范例页面上有更多的例子。请您注意,每种许可协议除了包含上述特别许可条款外,都包含了一套共同的基本权利和限制。
采用授权条款当您完成选择之后,您将会得到以下三种方式表述的的许可协议:
- 普通文本:对许可协议所作的通俗、简洁摘要,并配以相关图示。
- 法律文本: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协议版本。
- 元数据: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能协助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应用程序查找您所选择的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文本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
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本许可文本并不导致 “律师—当事人” 关系的建立。知识共享组织按其现状(As Is) 提供这些信息。知识共享组织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许可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 简称“CCPL” 或 “许可”) 条款为前提的。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
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1、定义
- “汇编作品”是指如期刊、文选、百科全书这类作品。在这类作品中本作品以未被修改的形式出现,和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它们本身都是单独、独立的作品,集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定义如下)。
- “演绎作品”指基于本作品,或本作品与其他已存在作品之上而创作的作品,如翻译、编曲、编剧、小说改编、摄制电影、艺术再现、节选、缩写,或其他任何对本作品改造、转换、或改写后的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目的,当作品是乐曲时,将该作品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一致而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作品。
- “许可人”指根据本许可提供本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原始作者”指创作本作品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被视为本作品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本作品”指在本许可条款下提供的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不属于“本作品”的范畴,但是,对它的许可适用本协议中可适用录音制品的条款。
- “您”指以前就本作品没有违反过本许可条款,或曾违反过条款但已获得许可人明确同意,依据本许可行使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3、授予许可。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在此授予您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占并且在本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的许可,就本作品行使以下权利:
- 复制本作品,将本作品收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中,复制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 发行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4、限制。第3条的授权须受以下条款的限制:
-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的情况下,您可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在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您必须附上一份本协议的复制件或本协议的网址(UniformResource Identifier)。
您不得就本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而变更或限制本许可条款或者获得本作品的第三方在本许可条款下所享有的权利。您不得对本作品进行分许可,并且必须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条款及责任限制相关的声明。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时,您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性的措施以不符合本许可协议条款的方式来控制对本作品的访问和使用。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但并不要求本作品外的汇编作品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
在创作汇编作品时,若接到任何许可人的通知,您必须按照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汇编作品中根据第4条第c款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身份及其他有关原始作品的相关信息的标注。 - 您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以上第3条授予您的权利去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偿。但是,如交换过程中无任何金钱报偿,通过数字文件共享方式或其他方式用本作品去交换其他著作权作品将不被视为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偿。
-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或任何汇编作品时,您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并以适合所使用的媒体或工具的形式:(i)在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该姓名(或笔名),和/或(ii)在原始作者和/或许可人以许可人的著作权声明、服务条款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指定可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他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给出该他方当事人的名称;在本作品标题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本作品的标题;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标明许可人指定需与本作品同时出现的网址,除非该网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方式,但在汇编作品中,对本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他作者姓名出现的地方,并至少与对其他作者的指明一样显著。
- 在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本作品的汇编作品时,您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 为避免疑义,当本作品是乐曲的时候,许可人保留收取以下两种情形下的使用费的权利:
- 一揽子许可的使用费。
如果对本作品的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为了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偿,那么许可人保留由个人或者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使用费的专有权。 - 录制权与法定许可使用费
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将本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翻录版”)并发行,若发行该录音制品是为了谋取或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或个人金钱报偿,则许可人保留由个人或者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其他受委托的机构,向您就制作并发行本作品的录音制品收取使用费的专有权。
- 一揽子许可的使用费。
除非本许可的当事人相互以书面的方式做出相反约定,许可人按其现状提供本作品,对本作品不作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陈述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权利归属、可否商业性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未侵害他人权利、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不存在的担保。有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前述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您。
6、责任限制条款
除非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范围,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您因本许可或因使用本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负责,即使许可人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7、终止
- 在您违反本许可任何条款时,本许可及其所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然而,根据本许可从您处获取汇编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他们仍完全遵守相关许可,则他们的许可不会随之终止。即使本许可被终止,第1、2、5、6、7、8条仍然有效。
- 在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此处授予的许可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有效。即便如此,许可人保留依其他许可条款发行本作品及在任何时候停止发行本作品的权利;但是,许可人的上述权利不能被用于撤销本许可(或任何其他在本许可条款下授予的或必须授予的许可)的目的, 除本条a款指明的终止外,本许可将保持其完全效力。
- 当您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或汇编作品时,许可人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方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您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 如因相关法律,本许可的某一条款无效或不能履行,本许可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履行性不受影响。如本许可的当事人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此类无效条款应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修改以使其有效和可履行。
- 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放弃某条款和允许某违约行为,本许可的任何条款或规定都不应被视为已被放弃,或被视为允许此违约行为。
- 本许可构成相关当事人与本授权作品相关的全部协议。除已在此处确认的之外,并不存在任何与本作品相关的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声明。许可人不受您提出的任何附加规定约束。未经许可人与您双方书面同意,本许可不得更改。
除用于向公众表明本作品是依照知识共享组织公共许可(CCPL)授权许可以外,如未经知识共享组织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使用“知识共享”商标和其他相关商标及标识。任何被允许的使用都必须符合知识共享组织的现行商标使用准则.该准则已在其网站上发布或可应要求随时提供。
知识共享组织可通过http://creativecommons.org/联系到。
宗旨和历史
“保留部分权利”:构建合理的著作权层次对创造性控制的讨论往往会导致多种极端的发生。一个极端是一幅完全控制的景象——一个每一次使用作品都受到规制的世界,在这个世界所有权利都被保留或者说许多权利被保留是一种常态。另一个极端是无政府的混乱景象——一个创作者享受广泛自由,但权利易于被非法利用的世界。平衡,折衷和适度这些价值理念——曾经是同等重视创新和保护的著作权体系的推动力——已经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知识共享组织致力于恢复这些价值理念。我们使用私有权利去创造公共产品:允许将创造性作品自由用于某些用途。就像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那样,我们的目标是合作和共享思想,但是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是自愿和自由选择。我们致力于为创作者提供全世界最好的方式,在鼓励使用其作品时保护他们的作品——即宣布“保留部分权利”。
因此,知识共享组织现在和未来实施的项目,其唯一的目标就是:在默认的限制性规则日益增多的今天,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以供公众自由使用。受自由软件基金会GNU通用公共许可(GPL)的启发,知识共享组织发展了一类网络应用程序,帮助人们把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他们的著作权,而授权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与GNU通用公共许可不同,知识共享许可合同不是为软件设计的,而是针对其他种类的创作性作品创设的:比如网站、学术、音乐、电影、摄影、文学、教材,等等作品。我们希望能够增进和完善前人为多样化的创造性作品所创制的公共许可协议等已有成果。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增加在线创作素材的数量,而且希望能够使得社会大众能够更加廉价和容易接触到这些资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已经以机读的方式,发展了能够将创造性作品与公共领域或者许可状态相联系的元数据。我们希望这能够使得人们可以运用搜索程序或者其他在线应用程序去寻找,例如,在对摄影创作者署名后,即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或者无任何限制地复制、发行、出租或者节选使用的歌曲。我们希望机读许可提供的使用便利可以促进减少抑制创作性的一系列障碍。
知识共享组织历史在公共领域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知识共享组织成立于2001年。它的董事会由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专家James Boyle, Michael Carroll, 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 Lawrence Lessig,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教授Hal Abelson,曾经做过律师、纪录片制作人,后来成为网络法专家的Eric Saltzman,知名纪录片制片人Davis Guggenheim,著名日本企业家Joi Ito以及公共领域网络出版商Eric Eldred。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的同事与同学对项目的启动提供了大量的帮助。知识共享组织目前坐落在旧金山,其董事会负责监督领导着为数不多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在技术顾问委员会的建议下开展工作。
Creative Commons 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一、早期引进中国大陆引入Creative Commons (CC)协议(未本地化版本)的活动始于2003年。
2003年1月,在CNBlog.org网站上出现了介绍CC的文字。该网站开始采用CC协议并在博客群体中推广该协议。2003年8月,致力于科学文献开放获取的中文网站“奇迹文库”(qiji.cn)创始人季燕江通过“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 期刊接触到了CC 协议, 并开始与CC网站所提供的英文版许可协议建立了链接,采用CC协议,同时在其网站上翻译了CC协议中的普通文本(COMMON DEED)。
同年11月,CNBlog.org 与Creative Commons 国际(iCommons)合作推出Creative CommonsChina 项目,由CNBlog.org创始人毛向辉担任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当时的项目团队进行了1.0版CC 协议的翻译工作,1.0版CC协议草案将Creative Commons翻译为“创作共用”。同时,尚未本地化的CC协议版本(英文版本)在这一阶段为一批较早接触该协议的博客所采用。
二、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与中国大陆版CC协议2004年春天,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中心网络法诊所计划创始人、CC总部法律顾问DianeCabell的组织下,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张金飞与卜元石完成了更新版CC协议(2.0版)的文字翻译并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对中文版CC协议内容与表达进行了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王春燕应邀对该协议的翻译提供了意见。
2004年9月,受Creative Commons 国际(当时称为InternationalCommons,简称iCommons;现改称为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简称CCi)的委托,王春燕教授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首届MIT & CORE 开放课件国际会议,并在该会议上介绍了中国著作权制度及CC协议。
2005年1月,Creative Commons 国际(CCi)主任Christiane Henckel vonDonnersmarck任命王春燕教授担任Creative CommonsChina新的项目负责人。随后,王春燕所任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CCi正式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人大法学院成为CC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鉴于CC国际合作项目是以司法管辖区而不是以国家为基础设立的,CC本地项目的官方名称由原先的Creative Commons China正式变更为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也称为CC中国大陆项目)。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CC协议的翻译与本地化,以及与本地化协议相关的各项推广工作。
自2005年4月,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王春燕教授主持了2.0 版 CC协议的翻译与本地化工作,该项工作以由张金飞与卜元石完成的CC2.0版本中文草案为蓝本开始进行。时任项目助理的郑毅和辛省志对这项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陈洁和曹静等也给予了协助。
在2005年12月-2006年2月,2.0 版本CC协议草案开放网络公众讨论,网友们通过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GOOGLE论坛对协议名称、非商业使用条款的适用、URL等用语的翻译等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同时,2月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CC协议草案专家讨论会,数十位来自北京市各级法院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知识产权学者、律师、学生等参加了该讨论会。陈锦川、刘勇、张今、高思、赵晓力、李旭、金勇军、张勇凡、刘晓春等专家学者对CC协议中涉及的一些概念和制度如“合理使用”,以及一些用语和措辞的完善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的CC协议文本(2.5 版本)吸收了许多网络公众讨论和专家讨论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准确、充分地表达CC的开放性理念,同时更有利于在中国大陆推广、普及CC协议,经征询国内外众多人士如MIT王瑾教授的意见,Creative Commons 的正式中文译名确定为“知识共享”。
三、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2006年3月29日,经CCi批准的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正式发布。
在李宁公司的资助下,CC中国大陆项目组织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主办的中国大陆版CC系列协议发布会。来自各个领域的创作者、CC用户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文化部、信息产业部、中国开放教育协会以及各高校、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新闻单位等机构的人士一道庆祝此次发布会。来自CC总部、CC 国际以及哈佛大学、MIT 、互联网档案馆等相关机构的人士也前来参加该发布会。 CC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先生在发布会上作了题为“CC 协议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的主题演讲。时任CCi 主任的ChristianeHenckel von Donnersmarck女士在发布会上介绍了CC国际及其所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在各司法管辖区的发展。有关CC发布会的消息通过新华社、中国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国重要的媒体传递给了公众。
自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版CC协议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
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cn.creativecommons.org)同时正式上线。
四、国际顾问委员会的建立与项目团队的发展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以后,CC中国大陆项目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2006年5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成立。MIT的王瑾教授任顾问委员会主席,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境内外各个领域的代表。顾问委员会在项目的发展计划、资金筹集等问题上提供顾问意见。顾问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给予了项目重要的支持。
与此同时,项目团队也得到了发展,由2006年4月之前的3名成员(项目负责人王春燕、两位项目助理郑毅与辛省志) 发展为2008年初的由10名成员组成的团队。
五、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推广与发展自中国大陆版CC协议正式发布以后,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在推进本地化版CC协议的认知与使用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为了向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地域推广中国大陆版CC协议,CC 中国大陆项目展开了一系列的推广活动。这些推广活动包括CC 沙龙、CC生日会、CC学术研讨会、CC摄影大赛等(详细内容可从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cn.creativecommons.org获得)。在项目推广工作中,我们与许多机构比如搜狐网、谋智网络、中国开放教育协会、中国教育在线、新摄影网,打工青年艺术团等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在推广过程中,项目团队同时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众多志愿者,尤其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徐悲鸿艺术学院的志愿者的支持。
除了各种推广活动,CC中国大陆项目还通过参与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不同领域的会议,向各个领域的听众介绍CC协议,解答疑问,扩大CC的社会影响。 自2004年秋天以来,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应邀在有关开放教育、科学数据共享、新媒体艺术、创意产业、国际音乐论坛、中文网志年会等会议上介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与CC协议等话题。
自2007年夏天开始,CC中国大陆项目获得了福特基金会的慷慨资助。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保证了CC中国大陆项目得以持续发展,并为上述各种推广活动的举行提供了可能。
两年来的推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社会各界对CC协议的认知以及CC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使用人群均有大幅度的提升。
法律概念
更多有关激发知识共享这个创意产生的基本概念: 公共领域,公共资源 ,开放内容, 知识产权保留地。
公共领域创造与发明仰赖前人在知识创作上的努力。站在巨人的肩上,借助进一步讨论、使用以及转换我们的同辈及前辈的理念和作品,我们站在了一代又一代巨人的肩膀上。数据交流预示着这种协同创作活动一次全新的爆炸式的发展。但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扩张也使得留在“公共领域”中的作品日渐减少。公共领域,这个不受法律束缚的创作物汇集的地方,借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Louis Brandeis的话来说,“像空气一样自由地供大家使用”。
直到 1976年,除非是创作物的作者在出版其创作物时加上著作权声明,否则创作物是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未附有著作权声明的创作物,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但是,随着1976年至1988年间法律的转变,作者在创作物完成时便自然而然地拥有了著作权。我们相信,如果人们有一个简单的机制可以供选择来将他们的作品置于公共领域给公众使用、或者让作者选择行使部分但非全部的法律权利,许多人就不会选择这种“默认的著作权”。知识共享组织的宗旨就在于创造出这样一个机制。
关于公共领域及其价值的背景资料
“耕耘公共领域“, 知识共享组织白皮书
Conference on the Public Domain, Duke Law School (collected conference papers).
“The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Edward Samuels, 41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137 (1993).
“The Public Domain in Genomics,” Rebecca A. Eisenberg (2000).
“Making the Public Domain Public,” Robert A. Baron (revised Apr. 28, 2000).
Project Gutenberg
Eldritch Press
Organizations that support the public domain
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
Public Knowledge
Union for the Public Domain
UNESCO,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news
“Other People’s Property,” Sarah Lai Stirland, Village Voice (Apr. 2002).
公共资源与公共领域相关的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就是公共资源,即未被划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是为公众所共有,且任何人皆无须取得特定的授权便能使用的资源。例如公共街道、公园、水道、外太空以及处于公共领域的创作物,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都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
“公共资源的悲剧”是大家熟知的一个概念,即认为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的消耗殆尽。但是有些资源,一旦被创造出来,是不会被耗尽的。借用Thomas Jefferson的话来说,“从我这里接受某一想法的人,他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不会对我的想法有任何减损;从我这里借火去点燃他的蜡烛的人,并不会因此而使我的火光减弱”。当更多的人使用同一想法时,并不会对这个想法造成任何减损。知识共享组织期望能耕耘出一块供公众使用的土壤,让人们不只是可以自由的去重复使用他人的想法,且不需要获得许可便可以自由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影像及音乐,因为作者已经将这样使用的许可授予每一个人了。
Backround on the value of the commons
“Public Assets, Private Profits,” David Bollier (2001).
“Reclaiming the Commons,” Yes! Magazine (Summer 2001).
“Reclaiming a Commons,” Lawrence Lessig (May 1999).
开放内容自由软件和开放原代码软件团体引发了我们对于有时被称为“开放内容”(opencontent)这件事的灵感。有些著作权人已经在他们的书籍、音乐及其他创作物上适用一系列许可协议,允许任何人在不需要经过特别许可或支付任何版税的情况下,就可以复制并对他的作品做其他利用。知识共享组织希望以这些先驱者的努力为基础,创设一系列的许可协议条款,通过多样化组合供大家选择使用,帮助大家授权其他人复制其作品或利用其作品作创造性的重复使用。
Background
“Open content,” Wikipedia Encyclopedia.
“Why Open Content Matters,” Bryan Pfaffenberger, Linux Journal (Apr. 11, 2001).
“Open Content,”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
Licenses
Design Science License
Free Art License
Free Music Public License
Open Content License
Open Music Licens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知识产权保留地我们通过以公共领域捐献协议和其它含有比较慷慨的条款的协议帮助大家提供给公众使用,建立了一块“知识产权保留地”(intellectualpropertyconservancies)。就像是土地信托或者自然保育,这个保留区将会有助于保护具有特殊公共价值的作品不受私人专属的所有权控制,并防止由于忽略或科技的变化而造成这些作品陈旧过时。我们鼓励人们将他们的作品捐给知识共享组织,使之受公共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之下,我们也会购买重要的作品以确保这些作品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其广为传布的可能性。我们终极的目标是发展成一个丰富的宝库,存储以多种媒介形式表现的高品质的作品,并提倡共享伦理、公共教育以及创造性的互动。
Backgroun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ervancies
“Public Access to Digital Material,” Brewster Kahle, Rick Prelinger, and Mary E. Jackson (Mar. 5,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ervancies,” David Bearman, D-Lib Magazine (Dec. 2000).
“May the Source Be With You,” Lawrence Lessig, Wired (Sept. 12, 2001).
The Software Conservancy
Creative Commons (创作共用)学习小组:http://www.douban.com/group/11963/
OpenHW, 中国首个 开放源码硬件 社区:http://www.openhw.org/
创作共用:http://www.creativecommons.cn/
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cchina
